\n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n
\n\n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基层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n
\n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会员享有以下六项权利:
\n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n\n 2、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者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n
\n\n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n
\n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n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n\n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n
\n\n 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n
\n\n 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n
\n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n\n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n
\n\n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n
\n\n 5、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n
\n\n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n
\n\n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的职工,凡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不受工龄的限制,都可以申请加入工会。\n
\n\n 全国总工会组织部1983年4月7日所发的《关于合同制工人加入工会的通知》指出:采用合同制招工,是我国用工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民所有制和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都要积极试行招用合同制工人的制度。合同制工人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他们可以参加工会组织。\n
\n在解除合同后而未续签合同时,其会籍可以保留在原单位。
\n\n 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1994年1月12日在关于私营企业主能否加入工会组织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组建私营企业工会,“要根据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坚持会员条件,即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职工,方能加入工会。”私营企业存在着雇佣劳动关系,私营企业主与私营企业职工之间有共同利益,也有各自不同的利益,而且私营企业主也不是一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是为了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组建私营企业工会应认真坚持会员条件,私营企业主不宜加入工会组织。\n
\n\n 根据全国总工会2003年8月4日《关于切实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精神,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必然趋势。进城务工人员是新兴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已经和正在成为我国工人阶级队伍中的新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要依法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不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区或工作时间长短,都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扰和限制。要最大限度地把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所以,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民工是可以加入公会的。\n
\n\n 根据1981年8月1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就此问题给广东省总工会组织部复函的精神,职工办理退、离休手续后,即已脱离原来的职业岗位,原则上一般不再吸入会。\n
\n\n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总工发(2000)18号]的规定,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发生变化后,由调出单位工会组织填写《工会会员证》“组织关系结转”栏目中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会员的《工会会员登记表》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会员以《工会会员证》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予以登记接纳。\n
\n\n 会员遗失会员证后应主动报告给基层工会,并说明原因。基层工会按有关规定,可予办理补发会员证手续。基层工会应在会员名册上注销原会员证号码,并登记新会员证号码及注明补发日期。\n
\n工会会员的会龄,从基层工会委员会批准入会之日算起。
\n会员调动工作不必重新入会,但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n\n 会员调动工作时,应由原工作单位工会出具会员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交给调入单位的工会组织即可,不必再重新申请入会,也不需要更换会员证,只需在原会员证的左页右下方加盖新单位工会的印章即可。会员档案一般可随劳动人事档案一起转移。\n
\n\n 下岗人员的会籍可按《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精神,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如再上岗就应该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会关系应转入重新上岗的单位。\n
\n\n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会员离、退休应保留会籍,如返聘的离、退休会员,应按在职会员一样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工会的组织活动。\n
\n\n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从2000年9月11日《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总工发〔2000〕18号)规定,会员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n
\n\n 由外省、市单位调入本市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作的工会会员,可直接将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调入单位工会,由调入单位的工会组织换发会员证。原来的会员证由调入单位工会没收回。\n
\n\n 长期借调外单位工作的会员,因人事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在一般情况下,其会籍可不作处理。\n
\n\n 离开原工作单位、脱产上学的职工,其中带工资上学的,因他们仍然属于原工作单位的在编职工,其会籍不作处理;不带工资上学的,一般情况下,已不是原工作单位的在编职工,应办理保留会籍手续。\n
\n\n 会员遗失会员证后应主动报告基层工会,并说明原因。基层工会按有关规定,可予办理补发会员证手续。基层工会应在会员名册上注销原会员证号码,并登记新会员证号码及注明补发日期。\n
\n\n 会费是工会经费的来源之一。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光荣任务。这不仅可以使工会举办的事业和一些活动在经济上得到广大工会会员的支持,而且可以增强会员的组织观念,进一步密切会员同工会组织的关系。所以,每个会员都应该自觉地按时交纳会费。\n
\n\n 根据全国总工会财务部、组织部工财字(1996)58号文,企业工会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目前仍应该按照全国总工会工发(1978)101号通知规定执行。即会员每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计算交纳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部分以及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等,均不计算交纳会费。\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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